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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at365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ribenrenti|规则

来源:beat365 发布时间:2025-11-24

  第一條為規範民用航空氣象工作,保障民用航空活動的安全、正常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用航空氣象工作。從事民用航空氣象工作及與民用航空氣象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民用航空氣象工作基本內容包括觀測與探測氣象要素,收集與處理氣象資料,制作與發布航空氣象產品,提供航空氣象服務。

  提供航空氣象服務的範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以及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的區域。

  第四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依照本規則履行民用航空氣象工作職責。民用機場應當設置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本規則所稱的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包括機場氣象站、機場氣象台、民航地區氣象中心、民航氣象中心。

  第五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配備滿足履行職責要求的氣象專業人員和氣象設施設備,建立相應的氣象工作制度。

  第六條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負責統一管理全國民用航空氣象工作,民航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地區管理局)負責監督管理本地區民用航空氣象工作。

  第七條民用航空氣象發展和建設規劃由民航局統一制定。規劃應當服從國家和民航發展總體規劃,以運行和用戶需求為引導,堅持統一規劃、科學合理、資源共享的原則。

  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以及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的民用航空氣象情報的交換,由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氣象探測資料共享、共用的原則,與國內從事氣象工作的機構交換氣象探測資料,向航空氣象用戶提供氣象情報。

  民用運輸機場應當設置機場氣象台,民用通用機場根據需要設置機場氣象台或氣象站。民用機場設置氣象台或氣象站的,應當按照《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規定》的要求取得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證後方可運行beat365。

  第十三條民航局在每個飛行情報區內指定一個民航地區氣象中心或者機場氣象台承擔氣象監視台的職責。

  (一)收集、處理、分發和交換國內氣象情報和與國際飛行有關的氣象情報並保存相關氣象資料;根據民用航空氣象用戶實際運行需要,索取與國際飛行有關的氣象情報;

  (六)收集、處理民航地區氣象中心匯交的民用航空氣象地面觀測總簿、《民航機場氣候志》和《民航機場氣候概要》;根據民用航空氣象用戶實際運行需要,向其提供《民航機場氣候志》和《民航機場氣候概要》;

  (九)向民航地區氣象中心和民用航空氣象用戶提供業務運行、人員培訓以及研究與開發等方面的技術支持。

  (七)收集、處理本地區機場氣象台、機場氣象站匯交的民用航空氣象地面觀測總簿、《民航機場氣候志》和《民航機場氣候概要》,並報送民航氣象中心;

  (十)向本地區機場氣象台、機場氣象站和民用航空氣象用戶提供業務運行、人員培訓以及研究與開發等方面的技術支持ribenrenti。

  第二十條民航氣象中心、民航地區氣象中心、國際機場的氣象台應當提供24小時不間斷的民用航空氣象服務;其他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按規定的時間為航空器飛行提供航空氣象服務。

  第二十一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不得安排未持有有效民用航空氣象人員執照的人員獨立從事民用航空氣象觀測、氣象探測、氣象預報及氣象設備維護維修工作。

  第二十二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不得在民用航空氣象觀測、氣象探測、氣象預報及氣象情報交換和發布過程中使用不符合民用航空氣象設備技術要求的氣象業務系統、設備。

  第二十三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制定、發布、修訂和補充運行手冊的制度,並保持運行手冊持續有效。

  第二十五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保存完整有效的運行手冊,保存地點和方式應當便于氣象人員查閱。

  第二十八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規定保存與飛行事故或者其他航空不安全事件相關的記錄和資料。

  第三十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開展應急預案的培訓與應急演練以及應急後評估工作,機場氣象台、機場氣象站的氣象工作應急預案應當與所在機場的應急預案相銜接。

  (三)新建自動氣象觀測系統或自動氣象站的,按照規定進行對比觀測,制定或修改本機場特殊天氣觀測報告標準;

  第三十三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對試運行的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符合相關要求後方可業務運行。

  第三十四條在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從事民用航空氣象服務工作的人員,應當按照《民用航空氣象人員執照管理規則》的要求,取得民用航空氣象人員執照,並按規定保持有效。未持有有效執照的人員,不得在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獨立從事要求持照上崗的航空氣象工作。

  第三十五條民用航空氣象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對民用航空氣象人員的專業培訓,民用航空氣象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接受崗前、崗位培訓和考核。

  第三十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氣象培訓機構,可以從事與執照申請和執照注冊相關的民用航空氣象人員培訓:

  第三十八條民航地區氣象中心及有關氣象台應當按規定承擔其他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在本單位的崗位實習。

  第三十九條民用航空氣象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有計劃地補充、培養專業技術人才,不斷提高民用航空氣象人員的業務素質。

  第四十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為所屬專業技術人員建立氣象專業人員技術檔案,氣象專業人員技術檔案主要包括人員執照、培訓記錄、業務考核等內容。

  第四十一條民用航空氣象地面觀測是由氣象觀測員在地面通過人工方式或利用設備對本機場及其跑道、進近著陸及起飛爬升地帶的氣象要素及其變化過程所進行的系統、連續地觀察和測定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民用航空氣象地面觀測的項目包括雲、主導能見度、垂直能見度、跑道視程、氣象光學視程、天氣現象、地面風、氣壓、氣溫、濕度、最高氣溫、最低氣溫、降水量和積雪深度等氣象要素或量值。

  第四十四條民用航空氣象地面觀測由機場氣象台或者機場氣象站組織,由氣象觀測員在觀測值班室、觀測平台或者觀測場實施。觀測環境和設備安裝應符合探測環境的要求。

  (八)編制《民用航空氣象地面觀測月總簿》(以下簡稱月總簿)、《民用航空氣象地面觀測年總簿》(以下簡稱年總簿)和《民用航空氣象地面觀測檔案簿》,參與本機場氣候志或氣候概要的編寫。

  第四十七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依據本機場的最低運行標準、運行方式、航空運營人的運行標準等,與機場運行管理部門、空中交通服務部門、航空運營人共同協商制定或修訂本機場特殊天氣報告標準,並報所屬地區管理局備案。

  (一)運輸機場氣象台應當實施24小時觀測。國際機場及參與國際氣象情報交換的運輸機場氣象台應當實施24小時有人值守的觀測;其他運輸機場氣象台可以在飛行活動結束後實施無人值守的觀測;

  第四十九條氣象觀測人員應按照先室外後室內、先目測後器測的程序,遵照《民用航空氣象地面觀測規範》的規定進行觀測。氣象觀測的數據應當具有代表性、準確性和比較性。

  第五十條氣象觀測人員應當按照民用航空氣象地面觀測記錄的規定將觀測記錄分別記錄在例行觀測簿、特殊觀測簿及事故觀測簿。

  第五十一條機場氣象台、機場氣象站應當按照民用航空氣象地面觀測和報告的規定以電碼格式和縮寫明語形式編制、發布機場天氣報告。

  (一)實施24小時有人值守觀測的機場氣象台、機場氣象站應當每日24小時連續發布時間間隔為1小時非自動生成的機場例行天氣報告;

  (二)在飛行活動結束後實施無人值守24小時觀測的機場氣象台、機場氣象站,應當在與本機場相關的本日首次飛行任務起飛前3小時至本機場飛行活動結束,發布非自動生成的機場例行天氣報告;其他時間可以發布由自動氣象觀測系統或者自動氣象站自動生成的機場例行天氣報告;

  (三)實施非24小時觀測的通用機場的機場氣象台、機場氣象站應當根據本機場的飛行需要確定發布機場例行天氣報告的頻次;

  (四)按照規定每半小時發布機場例行天氣報告的機場氣象台、機場氣象站應當每日24小時連續發布時間間隔為半小時的機場例行天氣報告。

  第五十二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民用航空氣象自動氣象觀測系統數據輸出格式的有關規定採集和存儲自動氣象觀測系統、自動氣象站的數據。

  第五十三條氣象探測是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利用天氣雷達、風廓線雷達、激光雷達ribenrenti、氣象衛星、雷電探測、風切變探測等設備或者系統對氣象要素以及天氣系統所進行的觀察和測量。

  第五十六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飛行的航空器,在飛行過程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氣象觀測和報告;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航空器,在國際航線上飛行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氣象觀測和報告。航空器觀測分為例行觀測、特殊觀測和其他非例行觀測:

  (一)航空器在飛行過程中,應當按照規定位置和時間間隔對氣溫、濕度、風向、風速以及顛簸、積冰等進行例行觀測和報告;

  (二)航空器在飛行過程中,遇到或者發現嚴重顛簸、嚴重積冰、嚴重的山地波、伴有(或者不伴有)冰雹的雷暴、強塵暴或者強沙暴、火山灰雲以及火山噴發前的活動或者火山噴發時,應當進行特殊觀測和報告,並盡快通知有關的空中交通服務部門;

  (三)航空器在飛行過程中,當出現未列入航空器特殊觀測項目的天氣現象,如風切變等,並且機長認為會影響航空器安全和運行效率時,應當進行非例行觀測,並盡快通知有關的空中交通服務部門。

  第五十八條機場氣象台、機場氣象站收到話音方式的航空器觀測報告,應當通過傳真或者其他有效方式立即發送給本飛行情報區氣象監視台、本地區氣象中心。地區氣象中心收到話音方式的航空器觀測報告應當通過傳真或者其他有效方式發送給民航氣象中心。

  第五十九條航空天氣預報是氣象預報員對機場、飛行情報區、管制區域等飛行空域預期氣象要素的發生及變化所作出的分析和說明。航空天氣預報包括機場預報、著陸預報、起飛預報、區域預報。

  第六十一條除機場氣象站以外的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設置氣象預報室。氣象預報室及其氣象預報員的職責如下:

  第六十四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發布一份新的預報,即自動取消以前所發布的同類的、同一地點的、同一時段或者該時段的某一部分以及該時段的某一時刻的任何預報。

  第六十五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持續檢查已發布的航空天氣預報,按規定及時更正、修訂發布的預報。

  第六十六條機場氣象台制作的機場預報應當對其預報時段內機場預期的地面風、主導能見度、天氣現象、雲和氣溫進行分析和說明ribenrenti。

  第六十七條機場氣象台以TAF電碼格式制作、發布的機場預報及其修訂報、更正報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第六十九條機場氣象台應當在與本機場相關的本日首次飛行任務起飛前3小時發布第一份機場預報(FC),之後按規定時間連續發布機場預報(FC),直至當日飛行活動結束ribenrenti。

  第七十條為國際和地區飛行提供服務的機場氣象台應當按規定時間發布有效時段為24小時或者30小時的機場預報(FT)。

  第七十二條機場氣象台發布的機場預報修訂報、機場預報更正報的有效時段應當與所修訂的、所更正的機場預報的有效時段一致。

  第七十三條著陸預報應當指明機場地面風ribenrenti、主導能見度、天氣現象、雲和垂直能見度中的一個或者幾個氣象要素的重大變化,以滿足本場民用航空氣象用戶和距離本場1小時以內飛行時間的航空器的需要。

  第七十五條著陸預報應當由附加在非自動生成的機場例行天氣報告或者特殊天氣報告之後的該機場氣象情況預期趨勢的簡要說明組成。著陸預報的有效時段應當為2小時。

  第七十六條起飛預報應當描述機場跑道及爬升區域特定時段內預期的地面風向和風速及其變化、氣溫、修正海平面氣壓以及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與航空運營人之間協定的任何其他要素的情況。

  第八十條區域預報應當對航空器飛行的時間和空間範圍內的大氣溫度、風、重要天氣現象及與之結合的雲進行分析和說明。

  第八十三條民航地區氣象中心制作的本地區中層區域預報、制作和發布的低層區域預報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第八十四條民航氣象中心以預告圖形式發布的區域預報應當至少包括全國範圍內的高層高空風和溫度預告圖、中層高空風和溫度預告圖、高層重要天氣預告圖、中層重要天氣預告圖。

  第八十五條民航地區氣象中心以預告圖形式發布的區域預報應當包括低層高空風和溫度預告圖和低層重要天氣預告圖。以縮寫明語形式發布的低層區域預報應當採用GAMET格式。

  第八十七條高空風、高空溫度預告圖的發布間隔不大于12小時,重要天氣預告圖的發布間隔不大于6小時,GAMET形式的區域預報發布間隔不大于6小時ribenrenti。

  第八十八條重要氣象情報應當對有關航路上發生或預期發生可能影響航空器飛行安全的天氣現象,以及這些天氣現象在時間和空間上的發展作出簡要說明。

  第八十九條氣象監視台應當按照氣象情報制作的規定以縮寫明語形式制作、發布重要氣象情報。重要氣象情報應當以“SIGMET” 標明。

  第九十條重要氣象情報應當在有效時段開始前4小時內發布。有關火山灰雲和熱帶氣旋的重要氣象情報,應當在有效時段開始前12小時內盡早發布。火山灰雲和熱帶氣旋的重要氣象情報應當至少每6小時更新一次。

  第九十一條重要氣象情報的有效時段應當不超過4小時,在出現火山灰雲和熱帶氣旋的情況下,重要氣象情報的有效時段應當延長到6小時。

  第九十二條當有關的天氣現象在該地區不再出現或預期不再出現,氣象監視台應當發布一份重要氣象情報以取消相應的重要氣象情報。

  第九十三條氣象監視台應當與相關航空情報部門保持密切合作,以保證重要氣象情報中和航行通告中包含的火山灰情報一致。

  第九十四條低空氣象情報應當對未包括在已發布的低空飛行區域預報中有關航路上可能影響低空飛行安全的天氣現象,以及這些現象在時間和空間上的發展作出簡要說明。

  第九十五條氣象監視台應當按照氣象情報制作的規定以縮寫明語形式制作、發布低空氣象情報。低空氣象情報應當以“AIRMET”標明。

  第九十七條當有關的天氣現象在該地區不再出現或預期不再出現時,氣象監視台應當發布一份低空氣象情報以取消相應的低空氣象情報。

  第九十九條機場氣象台應當依據機場警報的發布規定和本機場的最低運行標準、運行方式、航空運營人的運行標準等,與機場運行管理部門、空中交通服務部門、航空運營人共同協商制定本機場的機場警報發布標準。

  第一百條當機場範圍內發生或者預期發生達到發布機場警報標準的重要天氣時,機場氣象台應當按照機場警報的制作規定制作發布機場警報。

  第一百零三條風切變警報應當對觀測到的或者預期出現的風切變作出簡要說明,對可能嚴重影響跑道道面及其上空500 米以下的處于著陸滑跑或起飛滑跑階段、進近著陸、起飛爬升或盤旋進近的航空器的風切變作出簡要說明。

  第一百零四條機場跑道區、進近著陸區及起飛爬升區發生或者預期發生風切變時,機場氣象台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制作發布風切變警報。

  第一百零七條在使用自動探測設備探測風切變的機場氣象台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由自動探測設備分發風切變告警。

  第一百零八條風切變告警應當提供關于觀測到的如下風切變的最新簡要情報:可能對最後進近航徑上或最初起飛航徑上的航空器以及在跑道上進行著陸滑跑或起飛滑跑的航空器造成不利影響的,風的變化達到風切變告警標準的風切變。

  第一百一十條發布的飛行氣象情報包括機場天氣報告、機場預報、著陸預報、起飛預報、區域預報、重要氣象情報、低空氣象情報、機場警報和風切變警報。

  第一百一十一條交換的飛行氣象情報包括電碼格式的機場天氣報告、航空器觀測報告、機場預報、著陸預報、區域預報、重要氣象情報和低空氣象情報。

  第一百一十二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民用航空氣象情報發布與交換的規定,通過航空固定電信網、民用航空氣象信息系統、網絡等有效手段交換飛行氣象情報。

  第一百一十三條機場氣象站、機場氣象台、地區氣象中心、民航氣象中心應當承擔回復有關機場氣象站、機場氣象台索取飛行氣象情報的義務。

  第一百一十四條民航華北地區氣象中心、民航華東地區氣象中心、民航中南地區氣象中心接收的世界區域預報中心發送的飛行氣象情報應當存入民用航空氣象信息系統。

  第一百一十五條機場氣象台應當將本機場電碼格式的機場天氣報告、機場預報發往本地區的民航地區氣象中心和民航氣象中心;機場氣象站應當將本機場電碼格式的機場天氣報告發往本地區的民航地區氣象中心和民航氣象中心。

  參加境外雙邊氣象情報交換的機場氣象台應當將機場天氣報告、機場預報同時發往相關的境外氣象服務機構;參加境外雙邊氣象情報交換的機場氣象站應當將機場天氣報告同時發往相關的境外氣象服務機構。

  第一百一十六條機場氣象台應當將著陸預報及附著該著陸預報的機場天氣報告一起發往本地區的民航地區氣象中心和民航氣象中心。

  第一百一十七條民航地區氣象中心收到境內和境外有關的機場天氣報告、機場預報後, 應當立即按規定向本地區的機場氣象台、機場氣象站轉發。

  第一百一十八條民航地區氣象中心應當收集本地區民用機場的機場天氣報告、機場預報,並分別編輯成例行天氣報告公報、機場預報公報。

  第一百一十九條民航地區氣象中心應當將獲得的國內例行航空器觀測報告公報,向本地區的機場氣象台、機場氣象站轉發。

  第一百二十條民航地區氣象中心應當向本地區的機場氣象台、機場氣象站發布本地區低層高空風和高空溫度預告圖、低層重要天氣預告圖及其修訂或者更正的預告圖,並發往民航氣象中心。

  第一百二十一條民航地區氣象中心應當將制作的本地區中層重要天氣預告圖及其修訂或者更正的預告圖發往民航氣象中心。

  第一百二十二條民航地區氣象中心應當將收到的有關的重要氣象情報和低空氣象情報,立即向民航氣象中心、本地區機場氣象台和機場氣象站轉發ribenrenti。

  第一百二十三條民航氣象中心收到境內和境外有關的機場天氣報告、機場預報後, 應當立即按規定向民航地區氣象中心、機場氣象台、機場氣象站轉發。

  第一百二十四條民航氣象中心收到參加國際交換的國內機場例行天氣報告後,應當編輯成例行天氣報告公報,不遲于整點後五分鐘或者半點後五分鐘發往境外有關飛行氣象情報收集中心。

  民航氣象中心應當在機場例行天氣報告公報發出後收到的機場例行天氣報告,按規定立即轉發;機場天氣報告的更正報應當立即轉發。

  第一百二十五條民航氣象中心應當每小時將國內的例行航空器觀測報告編輯成公報,向境內民航地區氣象中心、機場氣象台、機場氣象站轉發;收到特殊航空器觀測報告,應當立即轉發。

  第一百二十六條民航氣象中心應當將參加國際交換的有效時段為24或30小時的機場預報編輯成機場預報公報,並不遲于預報有效起始時間前2小時發往境外有關飛行氣象情報收集中心。

  第一百二十七條民航氣象中心應當按規定立即轉發機場預報更正報、機場預報修訂報、機場預報公報發出後收到的參加國際交換的機場預報。

  第一百二十八條民航氣象中心應當根據國內業務需求向境外有關飛行氣象情報收集中心或者氣象服務機構索取所需的機場天氣報告、機場預報。

  第一百二十九條民航氣象中心應當對收到的世界區域預報中心的區域預報產品進行處理,向民航地區氣象中心、機場氣象台、機場氣象站轉發。

  第一百三十條民航氣象中心應當處理收到的各民航地區氣象中心制作的中層重要天氣預告圖及其修訂或者更正的預告圖,發布全國範圍的中層和高層重要天氣預告圖及其修訂或者更正的預告圖並向民航地區氣象中心、機場氣象台、機場氣象站轉發。

  第一百三十一條民航氣象中心應當向民航地區氣象中心、機場氣象台、機場氣象站發布規定範圍的中層和高層高空風和高空溫度預告圖。

  第一百三十二條民航氣象中心應當將收到的各地區氣象中心制作的低層高空風和高空溫度預告圖以及低層重要天氣預告圖及其修訂或者更正的預告圖,向民航地區氣象中心、機場氣象台、機場氣象站轉發。

  第一百三十三條民航氣象中心應當將收到的各地區氣象中心發布的GAMET格式區域預報向民航地區氣象中心、機場氣象台、機場氣象站轉發。

  第一百三十四條民航氣象中心應當將收到的有關重要氣象情報和低空氣象情報和其他有關情報,立即向民航地區氣象中心、機場氣象台、機場氣象站轉發。

  第一百三十五條氣象監視台應當按照民用航空飛行氣象情報發布與交換的規定將重要氣象情報和低空氣象情報及其他有關情報發往本飛行情報區的機場氣象台、機場氣象站、境內氣象監視台、民航氣象中心和境外相關氣象監視台。

  第一百三十八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向民用航空氣象用戶提供的氣象情報應當適時、有效。當已經提供的氣象情報出現修訂或者更正時,應當及時向民用航空氣象用戶提供修訂或者更正的氣象情報。

  基本氣象服務是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按照民用航空氣象服務管理規定向民用航空氣象用戶提供氣象情報的過程。特訂氣象服務是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根據民用航空氣象用戶特定需求向其提供基本氣象服務以外的特訂氣象服務的過程。

  第一百四十一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向民用航空氣象用戶提供基本氣象服務。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根據用戶特定需求按照服務協議向民用航空氣象用戶提供特訂氣象服務。

  第一百四十六條機場氣象台應當為所在機場起飛的飛行機組提供天氣講解、咨詢和飛行氣象文件及展示氣象資料;機場氣象站應當為由本機場起飛的飛行機組提供天氣講解和飛行氣象文件。

  第一百四十七條機場氣象台為飛行機組提供的高空風和高空溫度預告圖應當至少包括巡航高度上的或者巡航高度以上和以下最接近巡航高度的高空風和高空溫度預告圖。

  第一百四十八條機場氣象台為國際航班飛行機組提供的重要天氣預告圖應當至少包括民航氣象中心發布的中國區的重要天氣預告圖。

  (一)起飛機場、目的地機場,以及起飛、航路和目的地備降機場的機場天氣報告、著陸預報和機場預報;

  第一百五十二條機場氣象台、機場氣象站在講解時認為機場氣象情況的變化與飛行氣象文件中所包括的機場預報有差異時,應提示飛行機組成員注意這種差異。講解時涉及差異的部分必須予以記錄,該記錄應提供給運營人。

  第一百五十三條機場氣象台應當不遲于航空器預計起飛前3小時向民用航空運營人提供飛行計劃所需的高空風、高空溫度、重要天氣現象等區域預報,其他氣象情報應當盡快提供。

  第一百五十四條機場氣象台、機場氣象站向由本機場離場的飛行機組提供起飛前的飛行氣象情報應當以飛行氣象文件的形式提供。飛行氣象情報包括下列內容:

  第一百五十五條機場氣象台、機場氣象站應當採用下列形式向本機場離場的飛行機組提供飛行氣象文件:

  (一)高空風、高空溫度的預報和航路上預期的重要天氣現象情報用預告圖形式,低空區域預報也可以採用縮寫明語形式;

  1.機場管制塔台所在機場的電碼格式、明語格式的機場天氣報告、趨勢預報、機場預報、實時的氣壓、風向、風速、溫度、濕度、跑道視程數據;

  1.與進近管制區域有關機場的電碼格式、明語格式的機場天氣報告、趨勢預報、機場預報及其修訂預報;

  2.與進近管制區域有關的重要氣象情報、低空氣象情報、風切變警報及告警、機場警報、航空器觀測報告;

  1.管制區內各機場的電碼格式的機場天氣報告、趨勢預報、機場預報及其修訂預報和飛行情報區或管制區內其他的氣象情報;

  第一百五十八條機場氣象台、機場氣象站應當向機場運行管理部門提供與機場運行有關的如下氣象情報:

  第一百六十條為搜尋救援提供氣象服務的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在整個搜尋救援活動中與搜尋和救援部門保持聯系。

  屬于國務院氣象主管部門氣象設備許可管理範圍的民用航空氣象設備在未取得相應許可前不得投入使用beat365。

  第一百六十五條機場氣象台應當配置基本的氣象探測和觀測、氣象資料收集處理、氣象產品制作、飛行氣象情報交換與氣象服務等氣象設施設備:

  (一)基本的氣象探測和觀測設備是指包括測量、處理、顯示能見度、風向、風速、雲高、溫度、氣壓、濕度、跑道視程和降水等氣象要素量值的設備及附屬設備和軟件;

  (二)基本的氣象資料收集處理設備包括機場氣象觀測資料處理系統、氣象資料接收處理系統、氣象衛星資料接收處理系統、資料存儲設施;

  (三)基本的氣象產品制作設備包括機場天氣報告編制發布系統、機場預報制作系統、氣候志或者氣候概要編制系統;

  第一百六十七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使用的氣象設施、設備、運行系統應當具有符合有關防雷規範的防雷設施。

  第一百六十九條為民用航空氣象提供通信服務的部門,應當保證飛行氣象情報和資料傳遞渠道的暢通,以滿足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的工作需求。

  第一百七十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使用的氣象設備應當持續符合規定的技術要求,安裝在機場飛行區的氣象設備應當在設備開放運行前按規定獲得批準。

  第一百七十一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建立設備維護和維修管理制度,保持設施設備運行的技術性能符合民用航空氣象設備技術要求的規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的氣象探測設施、氣象情報收集與交換專用設施和航空天氣預報制作專用設施不得在無安全隔離措施的情況下與非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的設備直接連接。

  第一百七十三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民用航空氣象計量器具檢定與校準的規定對所屬設備、儀器、儀表進行檢定或校準。

  第一百七十四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不得使用未經檢定或校準、檢定不合格和超過檢定期限的設備、儀器、儀表。

  第一百七十五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建立氣象設備技術檔案,氣象設備技術檔案主要包括設備的組成、啟用時間、維護維修記錄、檢定或者校準記錄等內容。

  第一百七十六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選擇民用航空氣象設施設備環境,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保護民用航空氣象設施設備探測環境。

  第一百七十七條為了促進民用航空氣象先進技術的發展,首次應用于民用航空氣象探測和觀測的設備,應當進行實驗運行。

  通過實驗運行並經民航局組織的專家組測試或評估,能滿足運行要求的設備,方可用于民用航空氣象工作。

  實驗驗證是指通過仿真手段對設備的性能和指標進行驗證。實驗驗證應當在民航局或者地區管理局指定的實驗場所進行。

  實驗驗證由民航局組織的專家組實施,試驗驗證由設備生產廠家提出,由科研機構、院校或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具體實施。試驗驗證不得影響正常的民用航空氣象服務工作。

  第一百八十條民航氣象中心、民航地區氣象中心、機場氣象台和機場氣象站應當設置民用航空氣象資料管理所需的固定場所並且配備專用設備,指定專人負責資料的管理。

  第一百八十一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有關規定保存、處理、使用涉密的民用航空氣象資料。

  第一百八十二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獲取國務院氣象主管部門所屬各級氣象機構的常規氣象資料、自動氣象站資料、天氣雷達資料、數值預報產品資料、航危報以及其他各種氣象資料。

  第一百八十三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通過民用航空氣象信息系統、航空固定電信網或者其他有效方式獲取其他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的各種氣象資料。

  第一百八十四條機場氣象台、機場氣象站應當按照民用航空氣象地面觀測規範的要求編制民用航空氣象地面觀測總簿beat365,地面觀測總簿分為月總簿、年總簿。

  第一百八十五條凡配備自動觀測設備的機場氣象服務機構,應當進行24小時全項或缺項統計,並按照相關規定編制月總簿和年總簿。

  第一百八十六條機場氣象台、機場氣象站應當按照民用航空氣象氣候資料整編與分析的規定編制機場氣候志或機場氣候概要:

  (一)具有五年或者五年以上24小時氣象觀測資料的機場氣象台或者機場氣象站應當編制機場氣候志。

  (二)具有五年或者五年以上非24小時觀測資料的機場氣象台或者機場氣象站,應當編制機場氣候概要。

  第一百八十九條遷建機場的例行氣象觀測資料不足五年時,相應機場氣象台、機場氣象站應當保留原機場至少最近十年的機場氣候志或者機場氣候概要。

  第一百九十條機場氣象台、機場氣象站應當按照民用航空氣象地面觀測規範的要求編制《民用航空氣象地面觀測檔案簿》。

  第一百九十一條機場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民用航空氣象氣候資料整編與分析的規定在機場運行前完成臨時氣象觀測資料的整理和統計工作,並將資料移交給機場氣象台或機場氣象站。

  第一百九十二條機場氣象台、機場氣象站應當按照民用航空氣象地面觀測規範的要求將民用航空氣象地面觀測總簿、機場氣候志或者機場氣候概要以電子文檔形式匯交至所在地區的民航地區氣象中心。

  第一百九十三條民航地區氣象中心應當將本地區各機場氣象台、機場氣象站的民用航空氣象地面觀測總簿、機場氣候志和機場氣候概要以電子文檔形式匯交至民航氣象中心。

  第一百九十四條民航氣象中心、民航地區氣象中心應當對匯交的民用航空氣象地面觀測總簿、機場氣候志和機場氣候概要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第一百九十五條機場氣象台、機場氣象站撤銷時,應當將保存的全部資料向所在地區的民航地區氣象中心移交。

  第一百九十七條民用航空氣象資料保存的期限分為:永久、長期、短期、暫時四個檔次。長期保存的期限為30年,短期保存的期限為5年,暫時保存的期限至少30天。

  第一百九十八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將永久、長期、短期保存的資料登記造冊,並編制必要的索引,由資料管理人員和送交人員共同簽名。暫時保存的資料應當由專人在保存期限內妥善保管。

  第一百九十九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採用紙質形式或者機讀載體形式保存民用航空氣象資料,永久保存的紙質資料應當以機讀載體形式備份。

  第二百條民用航空氣象資料的分類、立卷要遵循其形成規律,保持其有機的聯系,一般按類別進行整理、立卷,按不同載體,分別存放在專用的固定場所和設施內;保存範圍內的資料應當完整、準確、連續、清晰。

  第二百零一條以磁帶、磁盤、光盤、計算機硬盤等保存的機讀載體資料,其讀取設備及程序至少應當保留至資料保存結束期限。

  第二百零二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對機讀載體資料備份保存,並根據存放資料載體的介質使用期限、物理化學屬性和軟硬件環境定期檢查,進行清潔、復制或者遷移,並做好記錄。在復制或者遷移過程中要注意對資料的保護,防止資料丟失和計算機病毒侵害。

  第二百零三條存放民用航空氣象資料的固定場所和設備應當具有溫度和濕度控制、防火、防水、防有害生物、防塵、防污染、防曬、防磁、防雷、防盜等功能。

  存放紙質資料,應當根據保存環境的情況定期檢查,進行除塵、除濕、殺蟲、修復或者復制等技術處理,並做好記錄。

  第二百零四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所保存的民用航空氣象資料受到損害或者發生丟失時,應當及時修復或者彌補。

  第二百零五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定期查驗民用航空氣象資料的保存期限,對已超過保存期限的資料按照規定實施銷毀。

  第二百零六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銷毀資料應當填制銷毀清冊。清冊應當包括:銷毀資料的序號、名稱、編號、密級beat365、數量、來源、編制單位、編制時間、銷毀理由、銷毀時間和銷毀方式以及相關人的簽名欄等項。銷毀清冊應當永久保存。

  第二百零七條民航氣象中心、民航地區中心、機場氣象台、機場氣象站應當按照民用航空氣象信息系統業務運行管理的規定保存民用航空氣象信息系統的資料。

  第二百零八條有關飛行事故或者不安全事件的民用航空氣象資料ribenrenti,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要求保存。

  第二百一十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要求提供有關飛行事故或者不安全事件的民用航空氣象資料。

  第二百一十一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根據職責建立質量管理的目標、程序、過程以及質量管理資源為主要內容的質量管理體系。

  第二百一十二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建立的質量管理體系應當保證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所提供的氣象情報在地域和空間範圍、格式和內容、時間和發布頻次、有效時段以及測量、觀測的精確度和預報的準確度、情報交換等方面符合相關規定的要求。

  第二百一十七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的質量管理資源主要包括組織機構、人力資源、設施設備、工作環境等。

  第二百一十八條民用航空機場未按第十二條規定設置氣象服務機構的,地區管理局應當責令其限期設置,逾期未設置的,對該民用航空機場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百一十九條機場氣象台、機場氣象站的氣象觀測人員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發布機場天氣報告的,地區管理局應當責令其所在的單位限期改正,錯或漏發布機場天氣報告並造成不良後果的,對氣象台、氣象站所在的單位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百二十條氣象監視台違反第八十九條規定發布重要氣象情報的,地區管理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人為責任原因錯或漏發布重要氣象情報並造成不良後果的,對氣象監視台所在的單位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百二十一條機場氣象台違反第一百條、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發布機場警報和風切變警報的,地區管理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人為責任原因漏發布機場警報和風切變警報並造成不良後果的,對氣象台所在的單位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百二十二條機場氣象台違反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第七十條規定發布機場預報的,地區管理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機場氣象台遲發或漏發布機場預報並造成不良後果的,對機場氣象台所在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百二十三條民航氣象中心、民航地區氣象中心違反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規定發布區域預報的地區管理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民航氣象中心、民航地區氣象中心遲發或漏發布區域預報並造成不良後果的,對民航氣象中心、民航地區氣象中心所在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百二十四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違反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交換民用航空氣象情報的,地區管理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錯誤或漏交換民用航空氣象情報並造成不良後果的,對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所在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百二十五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違反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未向民用航空氣象用戶提供基本氣象服務的,地區管理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不良後果的,對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所在單位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百二十六條民用機場氣象服務機構違反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配備和使用氣象設備的,地區管理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民用機場氣象服務機構所在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百二十七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違反本規則第十九條規定運行的,地區管理局應當責令其改正;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運行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地區管理局應當責令其停止運行。

  第二百二十八條本規則自2016年4月28日起施行。2005年6月27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146號發布的《中國民用航空氣象工作規則》同時廢止。

  二、低空氣象情報氣象監視台發布的可能影響航空器低空飛行安全的特定航路天氣現象的出現或預期出現的情報,該情報中的天氣現象未包含在為有關的飛行情報區(或其分區)的低空飛行發布的情報中。

  十一、民用航空氣象信息系統具有氣象情報和氣象資料的收集、處理、交換beat365、備供、存貯、顯示等功能的系統,包括通信子系統、數據庫子系統、信息處理子系統、網絡子系統、監控子系統、應用和服務子系統等。

  十二、民用航空氣象用戶航空運營人、空中交通服務部門、搜尋與援救服務部門、航空情報服務部門、機場運行管理部門以及其他航空活動主體及有關部門。

  十三、能見度觀測人員在正常視力情況下,在白天,以天空作背景,能看到和辨認出在地面附近一個大小適度的黑色目標物的最大距離;在夜間,則為能看到和識別中等強度的燈光的最大距離。

  十四、預告圖在地理圖上用繪圖方式表明特定時間或時段和特定的面或空域的特定部分的特定氣象要素的預報。

  十六、跑道視程(RVR)在跑道中線的航空器上,飛行員能夠看到跑道面上的標志或者跑道邊界燈或中線燈的最大距離。

  十七、氣象要素表示大氣狀況的各種物理量和天氣現象的統稱,主要有:氣壓、氣溫、濕度、風、雲、能見度和各種天氣現象。

  二十三、氣象監視台指定為飛行區域提供氣象服務的部門,該部門負責將出現或預期出現在航路上危及航空器飛行安全的特殊危險天氣情報(重要氣象情報和低空氣象情報)及其他氣象情報提供給空中交通管制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

  二十四、氣象探測利用科技手段對大氣和近地層的大氣物理過程、現象及其化學性質等進行的系統觀察和測量。

  二十六、世界區域預報中心(WAFC)編制和發布全球的數字式重要天氣預報和高空預報,它通過航空固定電信服務的適當手段直接提供給各國。

  二十七、世界區域預報系統(WAFS)各個世界區域預報中心使用統一標準的形式,提供航空氣象預報的世界範圍的系統。

  二十九、重要氣象情報(SIGMET)氣象監視台發布的可能影響航空器飛行安全的特定航路天氣現象的出現或預期出現的情報。

  三十、重要氣象設施設備直接測量飛行氣象情報有關的氣象要素的設備、儀器、儀表、系統和制作、發布及提供飛行氣象情報的設備和系統。

  三十一、主導能見度觀測到的至少在四週一半或機場地面一半的範圍內所達到的最大能見度值。這些區域可由連續的或不連續的扇區組成。

  三十二、國內從事氣象工作的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依法從事氣象探測、預報、服務和氣象災害防禦、氣候資源利用、氣象科學技術研究等活動的機構。

  三十三、天氣會商由一名以上氣象預報員經過對所得到的氣象資料進行分析、討論得出統一天氣預報結論的過程。

  三十六、GAMET區域預報使用縮寫明語,為在飛行情報區(或分區)的低空飛行所作的區域預報,由有關氣象當局指定的氣象台制作,並按有關的氣象當局間的協議與鄰近飛行情報區中的氣象台進行交換。

  三十七、機場預報制作系統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利用所得到的氣象資料制作天氣預報及其產品的系統。

  四十、對比觀測新建的自動觀測系統與氣象觀測員人工觀測或已開放的自動觀測系統/自動觀測站同步進行觀測,並對所得數據的一致性進行分析的過程。

  四十一、業務指導產品民航氣象中心和地區氣象中心制作並發布的用于指導地區氣象中心或機場氣象台制作有關飛行氣象情報的預報產品。